(2017)鄂2801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业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1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业虎,男,1992年5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业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业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5时许,被告人张业虎在恩施市六角亭“天益”网吧上网,趁同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冯某熟睡之机,将冯某放在桌上的一部银色VIVO牌Y37型手机和一部金色VIVO牌X6手机盗走。随后张业虎又蹿至恩施市舞阳大道二巷内的“傲翔”网吧,趁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杨某熟睡之机,将杨某放在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当日15时许,办案民警在恩施市学院路“赛扬网吧”将张业虎抓获。经鉴定,被盗VIVO牌Y37型手机、VIVO牌X6手机、苹果7PLUS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600元、1040元、5022元,张业虎所盗窃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662元。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1240元并追回被盗VIVO牌Y37型手机和苹果7PLUS手机,已分别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业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杨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恩市价刑物认定字【2017】58号、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业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业虎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业虎自愿认罪,且被盗财物大部分已经追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业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2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