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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某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078号被执行人郭某,男。被执行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陕0103刑初24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郭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被执行人郭某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郭某的罚金刑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贠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