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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永进与张道田、马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进,张道田,马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768号原告:马永进,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道田(又名张建设),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马德文,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进诉被告张道田、马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进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永进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如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