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永进与张道田、马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进,张道田,马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768号原告:马永进,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道田(又名张建设),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马德文,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进诉被告张道田、马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进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永进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如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