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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5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州医享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清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医享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清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5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医享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雪珂,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清峰。上诉人广州医享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医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清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许清峰本案起诉请求:一、判决医享公司被告向其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奖金240000元;二、判决医享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清峰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16)169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许清峰的全部仲裁请求。许清峰不服上述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许清峰主张其于2014年4月1日入职医享公司处任技术总监,属于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产品开发、设计、维护,其与医享公司之间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基于其属于高层管理人员,医享公司还在2014年3月29日与其签订了一份《高层团队奖励协议》,协议约定许清峰自2014年4月1日起加盟医享公司,医享公司成功实现基金融资后,自许清峰正式加盟医享公司之日起计至医享公司融资资金到帐之日止,按每月15000元的标准向许清峰支付奖金。许清峰鉴于医享公司的奖金奖励机制,才决定将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下去。现在医享公司已经融资成功,但尚拖欠许清峰2014年4月1日-2015年7月31日的奖金240000元未支付。许清峰就其上述主张提供了《劳动合同》、《高层团队激励协议》、银行流水与工资单、费用报销单等证据拟证明。上述许清峰提供《高层团队激励协议》,载明甲方为医享公司,乙方为许清峰,盖医享公司公章,由周志奇签名,落款日期为2014年3月29日;约定内容为:“乙方自2014年4月1日起全职加盟甲方公司负责协助“医享网”的整体运营,为了甲方融资成功,实现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现甲乙双方约定如下:1、甲方承诺在成功实现对基金的融资(以实际融资资金到达甲方银行帐号为标志),在融资资金到帐两个月内,按乙方正式加盟甲方的时间直算至甲方融资资金到帐之日止计算,按每个月壹万伍千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奖金;甲方承诺同时重新制定乙方的工资标准为每月税后不少于三万伍千元;2、在与投资方成功签订融资协议之前,甲乙双方的关系仍按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工资为每月两万元。甲方乙方均有权在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提前三个月终止劳动关系。如在融资成功前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则甲方没有义务支付乙方任何奖金”。上述费用报销单显示许清峰有工资补助即2014年4月1日-2015年7月31日的奖金240000元待报销,下方显示有彭见平、周志奇签名字样。许清峰主张医享公司已经融资成功,医享公司应当按上述协议补发工资。医享公司对许清峰上述证据及主张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支付许清峰诉请中的全部奖金,也确认公司现在已经融资到位。另查明,医享公司股东为彭见平、徐宏伟、周志奇;医享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日期为2013年8月26日。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许清峰提供的《高层团队激励协议》、银行流水与工资单、费用报销单等证据,足以证明许清峰与医享公司有约定医享公司在融资成功需支付许清峰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奖金240000元。现医享公司已经确认融资成功,亦同意支付上述奖金,故原审法院确认医享公司应支付许清峰上述款项。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医享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许清峰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奖金24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医享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医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基于医享公司的业绩长期严重亏损,该激励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不能。原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许清峰2014年4月1日到2015年7月31日的奖金24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然而,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清上述事实,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为此,请求:判决医享公司不支付许清峰2014年4月1日到2015年7月31日的奖金240000元,判令许清峰承担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许清峰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医享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清峰在本案中请求医享公司支付的费用,属于其与医享公司在双方签订的《高层团队激励协议》中约定许清峰参与医享公司运营,并以其为医享公司融资成功作为支付条件的奖励,不属于劳动报酬,故许清峰本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调处范围。为此,对于许清峰的起诉请求,本院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28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许清峰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许清峰;上诉人广州医享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韵怡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淑婷郑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