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肖世良与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世良,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执56号申请执行人:肖世良,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邱浩,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世良申请执行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本院决定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马顺泽审判员  闵 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