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6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菊与李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李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645-1号申请执行人:张菊,女,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襄城县。被执行人:李克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菊与被执行人李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返还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