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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6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菊与李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李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645-1号申请执行人:张菊,女,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襄城县。被执行人:李克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菊与被执行人李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返还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