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凤芹与张洋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芹,张洋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6412号原告:王凤芹,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张洋,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王凤芹与被告张洋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凤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2017年4月11日所签的遗赠扶养协议;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爱人张凤祥去世后的工资;3.诉讼费及邮寄费由张洋承担。事实及理由:王凤芹与张洋系祖孙关系。2017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书中约定遗赠人与赡养人约定了赡养与遗赠条款。现被告已经违背了协议书中第二款。2017年5月份,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对原告有病不负责任。现原告住在老年公寓,有病住在德惠市人民医院和长春市吉大医院。住院三次,多次打电话找被告,被告拒绝赡养。2017年3月27日,原告丈夫张凤祥去世,张凤祥去世后的工资由被告领取。张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凤芹与张凤祥(已故)系夫妻关系;王凤芹、张凤祥与张洋祖孙关系。2017年4月11日,王凤芹、张凤祥与张洋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为张凤祥、王凤芹,扶养人为张洋。双方约定遗赠人愿将自有平房一处,建筑面积为179.05平方米房地产(吉德房权证和平区字第XX**号、德国用2000字012410085号土地使用证)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全部赠给扶养人。在遗赠人去世后,扶养人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扶养人保证悉心照顾遗赠人,让两位老人安度晚年,至遗赠人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遗赠人的生活水平保持全市平均水平以上。遗赠人的饮食起居一切照顾由扶养人承担。去世后由扶养人负责送终安葬。如果扶养人有不悉心照顾遗赠人的行为,遗赠人可以解除此遗赠扶养协议。如果遗赠人把房地产又处置给他人,构成对此遗赠扶养协议的违反条款,扶养人可以解除协议。2017年农历三月二十七,张凤祥去世。现王凤芹在老年公寓居住。上述事实,有庭审陈述、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洋作为张凤祥、王凤芹的孙子,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张洋应按照协议约定对王凤芹尽到扶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规定。现张洋对王凤芹不尽扶养义务。王凤芹主张解除与张洋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本院予以支持。王凤芹主张张洋返还张凤祥去世后的工资,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王凤芹与张洋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驳回王凤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0元,返还王凤芹100.00元,另100.00元及邮寄费112.00元由张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