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刑更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王鹏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764号罪犯王鹏,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以王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31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服刑改造以来,累计获奖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建议对罪犯王鹏予以减刑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该犯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鹏减去余刑(刑期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耿淑君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