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显光与陈胜、刘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显光,陈胜,刘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374号原告:孙显光,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陈胜,男,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刘健,男,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榆树市。原告孙显光与被告陈胜、刘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显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显光负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