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徐艺榕、黄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徐艺榕,黄保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7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孔庆伟,总经理。被告:徐艺榕,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黄保国,男,住吉林省吉林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徐艺榕、黄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637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邓恒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丛 琳—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