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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凌申请执行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凌,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杨凌,男,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1栋7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387726。法定代表人:雷前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凌与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巴中市有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机关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