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宝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宝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宝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平。被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西安宝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宝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伟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开户,本院遂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伟的上述银行账户,但该账户余额为940.80元,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又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并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名单录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746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97460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1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