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黄登英、胡宗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登英,胡宗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18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登英,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燕虹,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亮,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宗蓉,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申请再审人黄登英因与被申请人胡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8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登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漆光碧审判员 张蜀俊审判员 张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