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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唐孝义、戚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孝义,戚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069号之一申请人:唐孝义,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34112619840115361X,汉族,初中毕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戚小伟,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341126198711023618,汉族,初中毕业,住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6日生效的(2016)皖1126民初3319号判决,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戚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戚小伟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4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戚小伟在帝城大厦有房产,房产证号:20××4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戚小伟所有的帝城大厦房产价值40000元部分。证号:20××4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之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