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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大良、衡水万联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良,衡水万联投资有限公司,裴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陈大良,男,194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万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东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30832793-1。法定代表人:袁志强,经理。被执行人:裴红胜,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02执18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大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万联投资有限公司、裴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证券、保险、支付宝等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执1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