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蓓与冯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蓓,冯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384号原告:王蓓,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被告:冯姝,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彬,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蓓与被告冯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蓓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 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传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