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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蓓与冯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蓓,冯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384号原告:王蓓,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被告:冯姝,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彬,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蓓与被告冯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蓓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 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传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