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终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王丹、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王丹,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源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行终1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王丹,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号海拓大厦9E。法定代表人:左文辉,董事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仁豪,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县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骆世文,县长。上诉人张王丹、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6行初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两原告共同向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递交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公开汕昆高速公路东源县漳溪畲族自治乡(漳溪段)的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及各被征收补偿户的补偿金额明细,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于同年8月15日向两原告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为: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张王丹同志:你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收悉,现答复如下:汕昆高速公路是国家规划建设的重要高速公路,也是广东省“九纵五横两环”高速公路网规划主骨架中“一横”的重要组成部分。汕昆高速公路(东源段涉及漳溪畲族乡、船塘镇、上莞镇,具体按规划红线图为准)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函〔2015〕725号),本县的征地面积2656.6亩,拆迁数量面积以实地核实为准。县政府于2013年2月16日发布(东府〔2013〕96号)通告,2013年3月23日印发汕昆高速公路(东源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明电〔2015〕31号),按方案要求由镇(乡)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具体工作落实,漳溪乡政府已按要求对征地面积数量于2015年5月14日张贴公开。具体你们可以到漳溪乡政府查询。2016年8月18日,两原告向东源县漳溪畲族自治乡人民政府发出《告知函》,认为东源县政府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有关汕昆高速公路(东源段)征地拆迁工作由你单位负责,请严格按照上级政府的工作指示开展有关工作,配合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有关调查工作的需要,请你单位接受此信函后七天内向申请人就有关信息对申请人公开。两原告因一直未得到东源县漳溪畲族自治乡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于2016年8月3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汕昆高速公路东源县漳溪畲族自治乡(漳溪段)的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及各被征收补偿户的补偿金额明细。另查明:原告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定代表人原为张王丹,2015年7月31日,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左文辉,左文辉与张王丹是夫妻关系。张王丹现任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4年3月,原告张王丹和妻子左文辉与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张王丹自家房屋以每月5000元租金租赁给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种水冷式空调、热水系统”产品装置在原告张王丹家中,构建成房屋的附属设施,用作“体验中心”。该“体验中心”未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因国家建设汕昆高速,需征收原告家的房屋,经东源县漳溪乡人民政府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原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89036.7元。经漳溪乡人民政府多次与原告张王丹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政府补偿原告张王丹房屋征收补偿款176.1万元,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归政府所有。原告张王丹领取房屋含附属设施补偿款共计176.1万元(实际领取180万元)后,政府拆除了征收的房屋。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公开汕昆高速公路东源县漳溪乡(漳溪段)的土地与房屋补偿款总额及各被征收补偿户的补偿金额明细的起诉目的就是其“体验中心”究竟向财政部门申报了多少钱,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在实施征收拆迁前对征收范围、位置、地点、补偿标准、办理补偿的具体程序等进行了公开发布,且原告的房屋及房屋的附属设施与政府达成了补偿协议,领取了补偿款。由于体验中心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原告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种水冷式空调、热水系统”产品装置在原告张王丹家中,构建成房屋的附属设施,用作“体验中心”,政府已经对房屋及房屋的附属设施等进行了补偿,原告已经知道并领取该补偿款,且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也已进行答复,告知原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至于要求公开被告公开征收实施单位向财政部门报批补偿款额度、补偿项目的内容及其他被征收补偿户的补偿金额明细,原告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上述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与原告没有关联性和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王丹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王丹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虽然被上诉人提出了体验中心已经支付补偿的辩解意见,上诉人仍有理由怀疑已支付的款项中并不包含体验中心的补偿。上诉人作为被征收户有权利得悉:征收实施单位向财政部门报批的补偿款项的额度是多少?补偿项目的类别和内容是什么?体验中心的价值补偿由谁采用什么标准确定?其他征收拆迁户的补偿标准是否统一?二、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补偿协议》补偿明细表一栏空白的情况下,捏造了另外一份补偿明细。综上,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汕昆高速公路东源县漳溪畲族自治乡(漳溪段)的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及各被征收补偿户的补偿金额明细。被上诉人东源县人民政府二审答辩称:一、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我府已在答复中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且该信息已先后两次向公众公开,依法应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已公示。一审开庭后,在县政府的督促下,漳溪乡政府在2016年10月21日,将汕昆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情况在相关村委会所在地进行了公示,已完全符合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东源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5日向两上诉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上诉人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王丹申请被上诉人东源县人民政府向上诉人公开汕昆高速公路东源县漳溪畲族自治乡(漳溪段)的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及各被征收补偿户的补偿金额明细。由于漳溪段征地拆迁实施工作由漳溪畲族自治乡人民政府负责,依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与该段征地拆迁相关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应由漳溪畲族自治乡人民政府负责公开。因此,东源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5日向两上诉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两上诉人具体可以到漳溪畲族自治乡人民政府查询,符合上述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两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源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王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曾沧审判员 黄伟明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永红郑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