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华与黄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黄云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000号原告:杨华,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王鸿萍,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云才,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原告杨华与被告黄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华负担。审 判 员 常赣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