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满光金与刘喜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光金,刘喜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初2048号原告:满光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喜泽,男。原告满光金与被告刘喜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光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喜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光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购买钢筋款43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王春霞的起诉。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1年至2013年共购买原告钢筋价值432000元。被告2014年12月11日给原告出具有欠款条据。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不予给付。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人宋某、杨某出庭作证,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自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钢筋,拖欠部分货款。2014年12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满光金现金(人民币)肆十叁万贰千零柒百零十零元零角零分,¥432000元欠款人:刘喜泽2014年12月11日”。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未偿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筋,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应视为双方对货物价款的约定,被告应当依照约定的价款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喜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满光金货款43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0元,由被告刘喜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世顺人民陪审员 赵明巧人民陪审员 涂相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