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9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李某申请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于2017-1-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