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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3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好卫与牛志强、苏义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好卫,牛志强,苏义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797号之一原告:汪好卫,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业,1966年5月26日出生,淄博淄川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淄博市。被告:牛志强,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苏义翠,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好卫与被告牛志强、苏义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好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10元,由原告汪好卫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潘 丽代理书记员  贾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