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3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好卫与牛志强、苏义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好卫,牛志强,苏义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797号之一原告:汪好卫,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业,1966年5月26日出生,淄博淄川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淄博市。被告:牛志强,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苏义翠,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好卫与被告牛志强、苏义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好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10元,由原告汪好卫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潘 丽代理书记员 贾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