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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亚玲与秦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玲,秦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91民初909号原告:李亚玲,女,1953年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人:郭双权,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立红,女,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李亚玲诉被告秦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原告李亚玲,委托代理人郭双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立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玲诉称:原告与被告秦立红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于2013年开始以家中有事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3万元,被告秦立红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总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为5000元,被告承诺两年内还清,事后借款到期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绝偿还,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3000元;2、被告给付借款期间利息5000元;3、2017年7月13日至借款还清日止利息(暂定3个月)按年息6%计算共计495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立红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秦立红向原告李亚玲多次借款共3.3万元,并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总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人秦立红向李亚玲借款3.3万元,期限为两年。定于2017年7月13日一次性还清,同时偿还借款利息5000元,被告秦立红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李亚玲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为,秦立红向李亚玲借款��借条为凭,双方借款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关系足以认定,李亚玲要求秦立红偿还借款3.3万元和利息5000元及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亚玲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5000元;二、被告秦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亚玲逾期借款利息,以3.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4日开始,利率按年息6%。计算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时止。如果被告秦立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由被告秦立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