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书云与李新桂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书云,李新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796号申请人彭书云,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李新桂,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彭书云申请李新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新桂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