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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书云与李新桂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书云,李新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796号申请人彭书云,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李新桂,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彭书云申请李新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新桂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