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志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48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志伟,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森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0日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志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程志伟酒后驾驶苏A×××××小型客车沿南京市秦淮区双桥门立交由北向南行驶至永乐路上方时,因观察严重疏忽,且未能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项某1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安全设施不全的三轮农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项某1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项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志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项某1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认定,程志伟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72.3mg/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志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程志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项某1的陈述、证人项某2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疾病诊断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程志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程志伟酒后驾驶苏A×××××小型客车沿南京市秦淮区双桥门立交由北向南行驶至永乐路上方时,因观察严重疏忽,且未能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项某1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安全设施不全的三轮农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项某1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项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志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项某1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认定,程志伟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72.3mg/ml。案发后,被告人程志伟拨打报警电话,跟随救护车前往医院,并在医院等候公安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项某1与被告人程志伟就民事赔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害人项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程志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程志伟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项某1的陈述;3、证人项某2的证言;4、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6、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书;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监控录像;9、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志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志伟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程志伟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志伟与被害人项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志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矫正的情况,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志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 娟人民陪审员 郭德川人民陪审员 徐钰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