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10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樊依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依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1280号原告:樊依容,女,1982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涵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2层西侧。负责人:罗卫东。原告樊依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樊依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收到该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依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樊依容负担。审判员 袁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