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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生明与韦春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生明,韦春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2233号原告:韦生明,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被告:韦春梅,女,1961年5月16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案由:排除妨害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10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韦生明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生明负担。审 判 员 罗家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覃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