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5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徐传峰、王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徐传峰,王利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4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津路13号。负责人:颜志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灵,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传峰,男,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利利,女,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徐传峰、王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