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合肥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先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先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璟泰大厦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87135U。法定代表人:王道惠,总经理。被执行人:殷先存,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合肥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先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传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