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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佳,汪华生,徐玉芳,徐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9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欣帆,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客户经理,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佳,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被执行人汪华生,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开化县。被执行人徐玉芳,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被执行人徐芝云,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佳、汪华生、徐玉芳、徐芝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7日止为23499.87元,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043749‰据实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汪华生、徐芝云、徐玉芳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已查询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徐佳、汪华生、徐玉芳、徐芝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汪华生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汪华生、徐佳在杭州天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享有股权,经释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该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佳、汪华生、徐玉芳、徐芝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毛 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新伟书 记 员  吴馨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