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1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凤昊、王迎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凤昊,王迎春,方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凤昊,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市。申请执行人:王迎春,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市。被执行人:方松林,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高邮市。本院在受理郑凤昊、王迎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郑凤昊、王迎春现收到被执行人方松林给付的400000万元,并全部履行完毕,同意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5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