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全民、杨清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全民,杨清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07号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园湖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红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辉,原告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被告:杨全民,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告:杨清香,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全民、杨清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免于被告杨全民、杨清香交纳。审 判 长 乐开华人民陪审员 陈菊香人民陪审员 吴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