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运珍与房士力、王义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珍,房士力,王义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3049号原告:李运珍,居民。被告:房士力,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义亮,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西段人民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吴绍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超,该公司职工。原告李运珍与被告房士力、王义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罗庄财保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临沂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运珍、被告王义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士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被告人保罗庄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被告安盛临沂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超经本院合法传唤,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运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共计447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5日13时许,房士力驾驶QS0607号/鲁Q×××××挂大型汽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沿沭赣线由北向南行驶王义亮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相撞后,房士力驾驶的QS0607号/鲁Q×××××挂大型汽车撞至凤翔龙城商混站厂区内,将李运珍的鲁Q×××××及李凤龙的鲁Q×××××小型汽车撞损。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认定,房士力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义亮负事故次要责任。李运珍车辆损失经评估为43000元。房士力、王义亮对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均要求由保险公司承担李运珍的损失。人保罗庄财保公司对房士力的QS0607号/鲁Q×××××挂大型汽车在其公司投保无异议,但认为应为另外两车QS0607号/鲁Q×××××挂、鲁Q×××××预留赔偿份额。另外,李运珍提供的车损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申请重新评估。安盛临沂财保公司对王义亮的Q308YS小型汽车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无异议,但认为本次事故是四车事故,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给其他车辆预留赔偿份额。房士力在人保罗庄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外,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依据人保罗庄财保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李运珍的受损车辆进行了损失价值评估。该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鲁天评字[2017]FY5326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李运珍的车辆损失价值为34061元。李运珍支出司法评估费2000元。人保罗庄财保公司认为评估的车损价值仍然过高,但未申请评估人出庭作证。其他当事人对评估结论均无异议。本院依据该评估结论认定李运珍的车辆损失价值为34061元。本院认为,房士力驾驶的车辆与王义亮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李运珍的车辆受损,房士力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义亮负事故次要责任,李运珍无责任。房士力、王义亮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险额内对李运珍的车辆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房士力投保商业险的人保罗庄财保公司按照在事故中的责任予以赔偿。因在该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四辆车受损,故,应当为其它三辆车预留出交强险赔偿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运珍车损费5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运珍车损费500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运珍车损费23100元。三、被告王义亮赔偿原告李运珍车损费9961元。四、上列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5元,减半收取457.75元,由被告房士力负担320元;由被告王义亮负担137.75元;司法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房士力负担1400元,被告王义亮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松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纪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