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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白英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1行初101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63年8月12日生,住丹阳市。委托代理人陈辉平,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嬴,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1810144872785,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凤凰路85号。法定代表人施云峰,该局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田国亮,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云方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人民陪审员  徐锁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