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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陆尚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尚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2刑初3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尚新,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华侨投资区,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华侨投资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华侨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尚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尚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陆尚新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宁市华侨投资区武华大道与定合路交叉路口往东100米处路段时,因陆尚新酒后驾车未能注意观察路况,与适时同向在前步行的行人廖某发生碰撞,造成廖某、陆尚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一大队认定,陆尚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廖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尚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尚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尚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陆某、梁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被告人陆尚新的供述;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尚新违反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尚新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陆尚新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尚新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尚新已经赔偿被害人廖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尚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