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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朱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朱鹏,张巍,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主要负责人:刘光芬,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洋,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朱鹏,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张巍,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郑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鹏、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申请撤销对朱鹏、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巍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惠容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