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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戴新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戴新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72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彭韧,总经理。被告戴新辉,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诉被告戴新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