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民申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东梅、左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东梅,左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佟宗琼,安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0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东梅,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左彬,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0号1、2层。负责人:邱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传群,女,该支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佟宗琼,女,192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清,绵阳市涪城区上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伟,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清,绵阳市涪城区上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东梅、左彬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佟宗琼、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东梅、左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吉家涛审判员  钟均成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