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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东明建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东明建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2082号原告:庞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庞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庞某某之子)。被告:东明建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南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现住东明县。该公司职工。原告庞某某与被告东明建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庞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