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8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银来兴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银来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8194号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行政文化中心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0754471-3。法定代表人卢成燕。委托代理人罗志才,系该院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深圳市银来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第二市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78859M。法定代表人林顶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银来兴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1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本院(2016)粤0303民初1197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45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3民初119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