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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昕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昕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992号原告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西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087650259F。法定代表人王蕾。委托代理人王蕾,女,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裴金科,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郑州昕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企业壹号1909室。法定代表人彩文明。原告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昕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郑州昕宇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13.4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州昕宇电气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是郑州昕宇电器有限公司,而我公司名称为郑州昕宇电气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为郑州昕宇电器有限公司。经查,工商管理部门无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退还原告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