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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蔡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蔡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190号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汽运城。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被告:蔡某,男,1968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蔡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因被告住所地址不祥,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