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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瑞景商业广场1号楼13层1-1505单元。法定代表人:薛有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鹭萍,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晓,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申请执行人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8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租金192215.6元、综合管理服务费6040.6元、企划推广费6040.6元、公维金1208.16元、消杀费241.4元、空调冷气费6253.8元及电费2428元、公用电公摊790.9元、水公摊82.6元,并支付违约金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等财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本院于2017年8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晓名下闽D×××××号车辆;于2017年8月21日提取被执行人杨晓公积金2092元用于收取诉讼费;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福建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杨晓持有的厦门佳禄天岚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顺安行商贸有限公司、厦门润天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股权三年;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对对被执行人杨晓的住所厦门市东港南路23号2701室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居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美玲审 判 员 柯祖锋审 判 员 吴彩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智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