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广信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雪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广信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雪仙,汤建军,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旭日街道办旭日北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057423465。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雪仙,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汤建军,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三经路204号3栋,组织机构代码67243942X。法定代表人:王晓农,该公司董事长。江西广信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徐雪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21民初32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赣1121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江西)书记员 彭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