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6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喻顶成与周飞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顶成,周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645-1号申请执行人喻顶成,男,1985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周飞艳,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41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民志已履行案款2358.00元,申请执行人喻顶成已全部领取,剩余案款未到案,被执行人周飞艳在金融机构暂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16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