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威与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3民初1144号原告:杨威。被告: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卢德炎,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威诉被告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威于2017年10月27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63元,减半收取16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晏 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诗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