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生,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925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生,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468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民李凤生与被执行人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33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前支付李凤生各项费用共计三万六千六百六十四元二角二分;二、李凤生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三、双方因建立、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李凤生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9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志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