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薛增亮与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增亮,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668号原告:薛增亮,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静,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童,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薛增亮诉被告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不能提交被告的公民户籍信息及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增亮对被告王玲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768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