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顼娟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顼娟,张顼娟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6)甘12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任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字第487号申请人:张顼娟,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28日,现住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被申请人:任文学,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5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申请人张顼娟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6)甘12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被告任文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顼娟借款本金127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6日起月利率2%计算到本息还清为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文学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甘12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何 世 云审判员 : 胡 永 平审判员 :马利军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赵 小 龙赵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