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合作银行、赵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合作银行,赵永福,吴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复兴街。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永福,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成春,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安徽广德农村合作银行与赵永福、吴成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09)广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09)广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