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朝良与许春其他权属、侵权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朝良,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朝良。被执行人:许春。申请执行人郑朝良依据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许春其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许春履行给付赔偿款114341.8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1615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春有一辆本田汽车已查封,但无法查找,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